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75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本件之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內載明本件之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李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