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54號原 告 皇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今韻音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後,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原告尚應補繳新臺 幣14,157元,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0日以97年度補字第1069號裁定,限其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則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陳德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