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4號原 告 台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李彥欣律師 盧立仁律師 余珊蓉律師 趙梅君律師 被 告 程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律師 複 代理人 戴愛芬律師 曾能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八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書 記 官 林欣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