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3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344號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七年度催字第二四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催字第二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七 月 十四 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七 月 十四 日書記官 林淑瑜 ┌──────────────────────────────────────────────────────┐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344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富群車業商行蘇│第一商業銀行新竹│94年9月7日 │39,700元 │SB0000000 │ │ │ │裕郎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