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4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454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6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64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7年6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順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周育瑜 ┌──────────────────────────────────────────────────┐ │附表:股票 97年度除字第454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001 │虹光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0 │ │1 │25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