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09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0981號債 權 人 乙○○ 樓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天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天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蕭凱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