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26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2695號債 權 人 日月成企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上債權人等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各債權人對債務人之請求金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