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3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325號債 權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江雪嬌即福雄工程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該書狀程序於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定有明文。支付命令之聲請違反上開 規定者,經命定期補正,仍未補正者,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或其代理人未於聲請狀簽名或蓋章,經本院民國98年2月12日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98年3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逾期迄未提出,依首開法 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書 記 官 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