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70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7091號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邁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除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外,原則上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 二、請具狀更正正確請求事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