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76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7666號債 權 人 台豐印刷電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麥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請求新台幣652,243元之部分是否有對待給付尚 未履行(聲請狀敍有債務人不願收貨等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