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82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8281號債 權 人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支票發票人長福行之登記資料,以釋明係甲○○所獨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