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87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8739號債 權 人 泛亞國際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號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金額(聲請狀訴訟標的金額與請求事項不一致)。 二、請補正債務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