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164號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聲請人是否為利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如是,請更正聲請人及具狀人之簽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陳進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