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20 日
- 當事人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號債 務 人 甲○○ 0號 代 理 人 吳聖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81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而債務人分別於98年3月17日、98年5月13日所提之更生方案,均經債權人書面否決,其所表達之意見為:債務人之更生債權總額僅為新臺幣(下同)1,322,339元,而每月薪資有22,000 元,每月平均開銷多達新臺幣13,939元,已高出行政院主計處所公布全國每人每月平均最低基本生活費用9,829元,又 每月清償7,000元或10,000元,分96期清償均屬過低,顯無 誠意。 三、惟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任職於天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在職證明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於98年7月10日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 院審酌如下:債務人原提出之更生方案,其每月必要開支確實過高,經告知債務人每月所支出之電話費及網路費1,800 元、及分攤家庭水電、瓦斯等雜項費用2,500元均應縮減, 商業保險費用2,500元係非必要費用應予刪減,而債務人再 提出每月清償12,000元,分96期,清償總額為1,152,000元 ,清償成數達87%,而保留每月10,000元之支出更生方案;緣債務人90年11月即患有大腸惡性腫瘤,持續治療至今,狀況雖有好些,惟仍須服藥,並每天自行照護傷口,尚需每月作門診追蹤(有98年7月10日所提診斷證明書在卷),依其 債務人家庭及個人身體健康情形,除由原來每月支出13,939元而減縮生活費用至9,339元外,所保留之藥品醫療費用至每月10,000元之支出應屬適宜可接受情形,其所提之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或書面可決,而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施芳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書 記 官 林淑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