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11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0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195號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敏樺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敏樺企業有限公司、聯宏企業社之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