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國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國字第7號原 告 丙○○ 丁○○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錢炳村律師 被 告 經濟部工業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被 告 歐榮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孫世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林欣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