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60號原 告 徐志華 訴訟代理人 黃達元律師 被 告 孫燕卿 訴訟代理人 吳聖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2 月5 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家事法庭法官欄中漏載「家事法庭法官謝永昌」,應予補正。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上開判決正本家事法庭法官欄中漏載「家事法庭法官謝永昌」,為顯然錯誤,應予補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