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18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國順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間因本院98年度建字第18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973,73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 75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黎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