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123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載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 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玉潤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謝國聖 附表: 一、預納郵務費新台幣2,38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 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提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三、提出96、97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及所得資料清單、現有工作在職證明及自98年1月迄今之薪資證明(如薪水帳戶存摺、 扣繳憑單)。 四、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五、提出所有財產(如帳戶存摺影本)及所列前2年內必要支出 (如繳費收據、保險契約)之相關證明文件。 六、釋明為何法院依職權查知聲請人財產尚有投資股票2筆(晶 豪科技、京元電子),價值約21,000元,惟聲請人於財產目錄中卻無記載有此財產?若有,應提出所持有股份數額及現值資料(如證券存摺影本)。 七、釋明為何聲請人於聲請狀所載之債務總金額為1,186,214元 ,與債權人清冊上所列各債權人之債權加總金額為1,086, 524元有不一致?請據實陳報各債權人之債權數額並說明其 原因。 八、提出聲請人前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最大債權銀行)請求前置協商之相關申請文件。 九、釋明前於東典科技離職之原因為何?是否領有資遣費?若有,應提出其金額及領取之相關資料。 十、釋明是否曾於佳坤科技有限公司任職?離職之原因為何?是否領有資遣費?若有,應提出其金額及領取之相關資料。 十一、釋明何以自奇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離職?有無領取相關費用?若有,應提出其金額及領取之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