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0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72號聲 請 人 甲○○ 巷31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壹、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載之事項。貳、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3,40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聲請人(國稅局核發)最近二年歷次贈與資料。 三、釋明何時起毀諾(即何時起未依協商清償)?毀諾之原因與收入減少之時點有無關聯性? 四、提出聲請人薪資帳戶存摺及所有往來金融機構帳戶存摺自95年1月1日起迄今之所有往來資料影本。 五、陳報95年協商成立時任職於何處?每月薪資所得數額?並說明自永宏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東盟實業社離職之時點及原因。 六、依聲請人提出之97年10~12月、98年1月、3月薪資單算出聲請人平均每月薪資約34,165元,扣除聲請人陳報每月必要支出14,750元後剩餘19,415元,應能負擔每月協商金額14,912元,應請說明履行協商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與證據。 七、聲請人配偶林玉貞、母親張珠之戶籍地地址?並說明此戶籍地係何人所有?與聲請人間關係? 八、提出聲請人母親96、9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資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