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竹簡字第2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0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簡字第260號原 告 資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樓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乙○○ 3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查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貳拾陸萬貳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捌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仟捌佰柒拾元。經本院於98年5 月1 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時起5 日內補繳裁判費壹仟捌佰柒拾元,此項裁定已於98年5 月6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書 記 官 陳思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