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9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906號原 告 金加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叁萬零伍佰零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肆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佰肆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