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91號原 告 在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Broadmedi 號9樓 法定代理人 甲○○○ ○○○○ 號9樓 原 告 乙○○ 號9樓 號9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芯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爰 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