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9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932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明珍即國展企業社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捌佰叁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