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95號原 告 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樓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扣抵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元, 經本院於民國98年4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49,505元,該項裁定已於98年4月24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孟芳 法 官 黃珮禎 法 官 羅惠雯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