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72號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曾桂釵律師 被 告 新竹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邵良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2 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紹良正律師」記載,應更正為「邵良正律師」、主文欄中「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陳思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