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占有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0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61號原 告 丙○○ 甲○○ 乙○○ 前3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律師 複代 理 人 曾能煜律師 黃振洋律師 被 告 新苗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陳恩民律師 魏翠亭律師 複代 理 人 己○○ 參 加 人 戊○○ 丁○○ 前2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天欽律師 黃于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書 記 官 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