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43號聲 請 人 唐榮車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而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1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18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王恬如 ┌─────────────────────────────────────────────┐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43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 │ │ │(新臺幣) │ │ │ ├──┼───────┼────────┼──────┼──────┼──────┼────┤ │001 │唐榮車輛科技股│華南商業銀行新豐│97年5月6日 │ 88,762元 │ XC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吳建│分行 │ │ │ │ │ │ │村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