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233號聲 請 人 黃麗珠即鼎暉企業社 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24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244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8年6 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陳思璟 ┌──────────────────────────────────────────────────────┐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233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科美利亞科技股│華南商業銀行新竹│98年2月7日 │35,175元 │XC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及榮│分行 │ │ │ │ │ │ │華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