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26號聲 請 人 精台鐳射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15 統一 法定代理人 甲○○ 15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支票一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4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49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謝國聖 ┌──────────────────────────────────────────────────────┐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26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佳德精密機械有│永豐商業銀行竹北│97年2月28日 │60,071元 │AA0000000 │ │ │ │限公司吳碧德 │光明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