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3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334號聲 請 人 乙○○○ 樓 代 理 人 甲○○ 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聯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1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216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9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靜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彭連喜 ┌────────────────────────────────────────┐ │附表:股票 98年度除字第334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1 │聯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 │ │1 │1000 │ │ ├──┼──────────┼──────────┼───┼───┼───┼───┤ │002 │聯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 │ │1 │69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