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他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費用之徵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他字第9號原 告 乙○○ 上列原告即訴訟救助聲請人與被告甲○○、昌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8日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陸仟柒佰貳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叁萬玖仟陸佰貳拾伍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亦為同法第239條所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理由三已敘明原告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其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39,625元及利息,並詳載計算方式,該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所示金額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智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黃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