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80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0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8059號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乙○○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①補正債務人應為「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或「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及乙○○等二人」? ②提出債務人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及債務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謝煥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