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5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506號聲 請 人 莊育華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之聲請,應由票據權利人,即以能據該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五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票據喪失時,應由票據權利人為止付之通知,此觀票據掛失處理準則第一、三條之規定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而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云云,惟依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掛失止付通知人為案外人盧廷宏即鼎新行,兩者並不相同,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自非適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書 記 官 曾美雲 ┌──────────────────────────────────────────────────────┐ │附表: 99年度司催字第506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鼎新行盧廷宏 │湖口鄉農會 │99年12月30日│77,600元 │FA0000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