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180號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90年6月26日,以其所有如附 表編號1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案外人千揚通運有限公司對 聲請人之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4,500,000 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0年6月20日起至100年6月2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 ,經登記在案。相對人又於91年12月2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編號2、3、4、5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案外人千揚通運有限公司對聲請人之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1年12月6日起至101年12月5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及案外人千揚通運有限公司於91年間向聲請人辦理分期付款事宜並提供附表所示不動產作為擔保,後繳款不正常,雙方於98年4月2日簽立協議書就尚欠債務1,740,000元協議分期清償。詎案外人千揚通運 有限公司自99年3月底起即未續行清償,尚有1,140,000元債務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二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二件、土地登記簿謄本一件、協議書影本一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9年8月6日新院燉民政99司拍180字第17129號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得於7日內就 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99年8月10日 、99年8月11日合法送達,惟迄未見相對人及債務人有所陳 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 │附表(土地): 99年度司拍字第180號 │ ├──┬────────────────────────┬─┬────────────┬──────┬───────┤ │編號│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 方 公 尺 │ │ │ ├──┼───┼────┼────┼────┼─────┼─┼──┼──┼──────┼──────┼───────┤ │1 │新竹縣│ 北埔鄉 │ 南坑 │小南坑 │ 88-2 │建│ │ │ 553.00 │全部 │ │ ├──┼───┼────┼────┼────┼─────┼─┼──┼──┼──────┼──────┼───────┤ │2 │新竹縣│ 北埔鄉 │ 南坑 │小南坑 │ 53 │旱│ │ │ 373.00 │全部 │ │ ├──┼───┼────┼────┼────┼─────┼─┼──┼──┼──────┼──────┼───────┤ │3 │新竹縣│ 北埔鄉 │ 南坑 │小南坑 │ 53-14 │旱│ │ │ 140.00 │全部 │ │ ├──┼───┼────┼────┼────┼─────┼─┼──┼──┼──────┼──────┼───────┤ │4 │新竹縣│ 北埔鄉 │ 南坑 │小南坑 │ 54 │田│ │ │ 388.00 │全部 │ │ ├──┼───┼────┼────┼────┼─────┼─┼──┼──┼──────┼──────┼───────┤ │5 │新竹縣│ 北埔鄉 │ 南坑 │小南坑 │ 216 │田│ │ │ 150.00 │全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