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3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320號原 告 許吉慶即窮真視訊電器行 訴訟代理人 曾肇昌律師 被 告 信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 訴訟代理人 洪榮彬律師 複代理人 劉正穆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律師 徐宏澤律師 李貞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99年8月20日提出 民事補正聲明狀,而為訴之追加(即請求被告應提供一個特定頻道予原告使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之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於起訴後,於99年8月20日提出民事補正聲明狀, 而追加請求「被告應提供一個特定頻道予原告使用」,原告就此追加之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7,335元,尚未繳足,經本院於99年11月29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應於10日內,補繳追加之訴之裁判費417,065元,逾期駁回該追加之訴訟之情, 有99年11月29日之言詞辯論筆錄可憑。 三、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追加之訴之裁判費417,065元,是其該 追加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