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重智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重智字第1號原 告 連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古富祺律師 被 告 天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按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所定 之民事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條定有明文。復按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 民事案件係指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佈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另前開特別審判籍之規定,雖非專屬管轄,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0條但書規定,應優先適用而排除其他選擇管轄規定之適用,除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條規定以合意管轄或擬制合意管轄外,智慧財產事件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故原告向普通法院起訴,普通法院認屬智慧財產事件時,應以無管轄權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二、經查,原告係主張其所有之新型第M294108號「一體式陣列 天線」專利權遭被告侵害,故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然因綜觀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之事實暨所附之證據,並未有被告同意原告向普通法院提起本件訴訟之陳述及證物,則為保護智慧財產權,有關智慧財產權之民事事件,倘當事人無合意管轄之約定,自應由更具專業知識與能力之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