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53號聲 請 人 王真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載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應提出以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一)補繳聲請費1,000元。 (二)預納郵務送達費4,42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 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三)請提出95年協商成立時完整之無擔保還款計畫書。 (四)陳報戶籍地係何人所有?與聲請人間關係為何? (五)請陳報每月與蕭淑美借貸之數額為何?並提出與其借貸之所有證明文件。 (六)請說明與蕭淑美間關係為何?及其為何於99年8月開始無 法借款與聲請人?如有相關證明文件,請一併提出。 (七)請陳報95年協商當時任職於愛美斯食品行之任職期間,並提出當時每月收入12,000元之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是否曾任職於嘉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任職期間為何?每月收入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及 薪資轉帳帳戶明細)。 (九)請提出95年協商時迄今任職於昇冠加油股份有限公司之所有薪資單及薪資轉帳資料明細影本。 (十)請陳報聲請人目前除任職於昇冠加油股份有限公司外是否有其他兼職?每月收入數額?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林欣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