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小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小字第48號原 告 品菓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杏一醫療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主張依承租場地之租賃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押租金,而經核依卷附兩造所簽訂之出租契約第11條所載,雙方已就涉及該契約所生訴訟,合意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被告所提出之該契約書影本在卷可憑,參以原告之起訴狀及被告之陳報狀均載被告之營業所係位於桃園縣龜山鄉○○○路94號,認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被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鎮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陳思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