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小救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小救字第4號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頎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得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9 條第2 項、第284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頎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甲○○訴請精神上損害賠償乙案,因聲請人生活困難,又無資產,目前實無能力再支出該訴訟費用,而本案請求非相對人所能否認,聲請人必有勝訴之望,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且經本院調閱聲請人之本案訴訟即本院99年度竹勞小調字第20號損害賠償卷宗,聲請人就其本案訴訟請求之理由為何,完全未予敘明,顯有無勝訴之望情形,是聲請人訴訟救助之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順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