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10號上 訴 人 奇欣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德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因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2,34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4 條第1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黎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