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8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抵押權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31號原 告 黃源科即上弘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貳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