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8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65號原 告 錡麟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萬柒仟陸佰零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貳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