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210號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聯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聯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5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9年6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法 官 汪 銘 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嚴 翠 意 ┌──────────────────────────────────────────────────┐ │附表:股票 99年度除字第210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001 │聯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95NE0000000-0 │ │1 │10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