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0年度沙簡字第3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沙簡字第37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華達國際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文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91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華達國際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違反雇主對於防止水患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之規定,致發生死亡之職業災害,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又違反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死亡職業災害,雇主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報告檢查機構之規定,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1條第1項、第2項、第32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7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俞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5條(必要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 雇主對左列事項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 一、防止機械、器具、設備等引起之危害。 二、防止爆炸性、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三、防止電、熱及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 四、防止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及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 五、防止有墜落、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六、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 七、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物品、含毒性物質、缺氧空氣、生物病原體等引起之危害。 八、防止輻射線、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振動、異常氣壓等引起之危害。 九、防止監視儀表、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 十、防止廢氣、廢液、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 十一、防止水患、火災等引起之危害。 雇主對於勞工就業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或通風、採光、照明、保溫、防濕、休息、避難、急救、醫療及其他為保護勞工健康及安全設備應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之措施。 前二項必要之設備及措施等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8條(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時雇主之義務)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如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並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左列職業災害之一時,雇主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報告檢查機構: 一、發生死亡災害者。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檢查機構接獲前項報告後,應即派員檢查。 事業單位發生第2項之職業災害,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雇主 非經司法機關或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1條(罰則) 違反第 5 條第 1 項或第 8 條第 1 項之規定,致發生第 28 條第 2 項第 1 款之職業災害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 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2條(罰則)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 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 5 條第 1 項或第 8 條第 1 項之規定,致發生第 28 條第 2 項第 2 款之職業災害。 二、違反第 10 條第 1 項、第 20 條第 1 項、第 21 條第 1 項 、第 22 條第 1 項或第 28 條第 2 項、第 4 項之規定。 三、違反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依第 27 條所發停工之通知。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