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智易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沙智易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秀珊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6612號),本院沙鹿簡易庭認為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沙智簡字第11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 之1第4項但書第3款,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不受理之諭知 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3項、第45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 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亦有明定。 三、查被告謝秀珊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涉犯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及同法第92條之罪,該罪依同法第100條規定,係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玩轉科技國際有限公司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告訴人之民國107年10 月26日刑事撤回告訴狀一件在卷可按,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林勝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