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1年度沙易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3 日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志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沙易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順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 度偵字第33363號),復經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原案號 :111年度沙簡字第4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陳志順於民國111年4月9 日下午4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五權西二站停 車場」內,因不滿欲使用悠遊卡繳交停車費時,繳費機之觸控螢幕沒反應,竟基於毀損之犯意,以掌腹敲擊竑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竑穗公司)所有設立在該處之繳費機觸控螢幕,致該繳費機之觸控螢幕破裂而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竑穗公司,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依照同法第357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 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