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5年度沙簡字第5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沙簡字第57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中龍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95年度偵字第9681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中龍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雇主違反防止電、熱及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之規定,致發生死亡災害,處罰金新臺幣陸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1條第1項、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梁堯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1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或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職業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5條 雇主對左列事項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 一、防止機械、器具、設備等引起之危害。 二、防止爆炸性、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三、防止電、熱及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 四、防止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及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 五、防止有墜落、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六、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 七、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物品、含毒性物質、缺氧空氣、生物病原體等引起之危害。 八、防止輻射線、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振動、異常氣壓等引起之危害。 九、防止監視儀表﹑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 十、防止廢氣、廢液、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 十一、防止水患、火災等引起之危害。 雇主對於勞工就業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或通風、採光、照明、保溫、防濕、休息、避難、急救、醫療及其他為保護勞工健康及安全設備應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之措施。 前二項必要之設備及措施等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