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9年度沙秩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善良風俗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99年度沙秩字第61號移送機關 臺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 被移送人 鄭鈺玫 被移送人 蔡文卿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9年11月24日以中縣清警偵字第099004681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鈺玫、蔡文卿均不罰。 理 由 一、本件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鄭鈺玫、蔡文卿意圖得利,經由陳來好媒介,於民國99年11月20日下午10時許,在臺中縣清水鎮○○里○○路15號「妮娜美容院」,分別與嫖客熊振源、歐見督在該店二樓三室、二樓一室房間內從事性交易行為,並言明於性交易完成後,由店家現場負責人陳來好向嫖客各收取全部費用新臺幣(下同)2,300元,再由店中抽佣 800元,餘拆帳給鄭鈺玫、蔡文卿,因認被移送人二人有違 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而移送裁處。 二、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係規定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方予處罰。而法條所謂「姦」,係指「姦淫」,其以兩性生殖器官之接合為要件,且又無處罰未遂之規定,故僅限於兩性生殖器官已然接合方予處罰。經查:被移送人鄭鈺玫於警詢時陳稱:為警查獲前,伊只先幫男客按摩,還沒有開始做打手槍的動作;而證人熊振源於警詢時亦證稱:在按摩後差不多要開始做性行為時,警方就衝進來,鄭鈺玫有愛撫伊之性器官,但沒有口交等語。另被移送人蔡文卿於警詢時陳稱:伊當時脫光衣服,裹著浴巾,想要和男客商量能否做全套,正在商量時,警察就入內臨檢;而證人歐見督於警詢時亦證稱:伊進入包廂後,蔡文卿進去洗澡,伊就趴在床上,警方進入包廂時,伊嚇到趕緊從床上爬起來,伊當時穿休閒服,蔡文卿剛洗完澡穿浴袍等語。由此足見被移送人鄭鈺玫、蔡文卿為警查獲當時,均未與男客有兩性生殖器官接合交媾之情事,尚未達姦淫之程度,自難謂有任何姦、宿行為可言。準此,爰逕為被移送人二人不罰之諭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游文科 以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