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0年度沙小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買賣糾紛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小字第1號原 告 謝志忠 原 告 羅振明 被 告 台興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萬興 訴訟代理人 王珽顥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買賣糾紛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0年2月17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000元(謝志忠部分)及72150(羅振明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謝志忠部分), 1,500元(羅振明部分),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張升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